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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
贵州:毕节市金沙县“5·11”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功宣判
2018-06-21   浏览次数: 次    [ ]


20175月,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有网民浮力资源请上车紧跟在新浪微博发帖公开贩卖淫秽视频,随即对此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邬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注册并使用微信帐号向微信网民传播淫秽视频。截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利用微信帐号向微信73名网民传播视频215部。经相关部门鉴定,其中210部视频为淫秽物品,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780余元。

201826日,在毕节市和金沙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其办公室领导同志的全力督导和有关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下,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思娜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邬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8523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毕节市金沙县5·11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功查办审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