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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1-30   浏览次数: 次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查缴非法出版物的管理,推动“扫黄打非”执法监管规范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5127

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查缴的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的管理,杜绝随意流失或无序囤积,确保“扫黄打非”执法监管的规范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查缴非法出版物,是指各级“扫黄打非”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收缴、破获案件中查扣、督查暗访中购买及出于工作需要调用(征集)的非法出版物(含样本)。

第三条  查缴非法出版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保管与销毁。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查缴非法出版物的保管与销毁工作,建立健全与有关“扫黄打非”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对查缴非法出版物规范保管、集中销毁、可管可控。

第四条  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应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

保管查缴非法出版物应有固定库房和保管员。实时对查缴非法出版物进行入库分类登记、外借使用登记、出库销毁登记等,每次登记手续应由2名以上经手人签字并经“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登记资料应造册存档,以备检查。

每年4月中下旬定期举行全国统一销毁活动。库存查缴非法出版物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半时间,对破获案件中查扣的非法出版物应在案件审结后及时销毁。销毁查缴非法出版物应有固定场所和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企业),并采取环保方式处理。

定期或不定期销毁查缴非法出版物应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由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牵头,每次落实2名以上责任人,并在出库、装车、运送、监销等环节加强管控。

第五条  对查缴违禁出版物及反宣品的保管与销毁,应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保密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对需要异地销毁查缴非法出版物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实行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对发生查缴非法出版物流失、售卖、假销毁、任意销毁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七条  各地应对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通过专项治理补助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第八条  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查缴非法出版物保管与销毁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