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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20011127日 新出联 〔2001〕 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印刷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各级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购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图书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

八、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租型给非出版单位;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各类图书及辅导材料。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买卖书号的行为、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类图书活动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3月和10月,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流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上流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进行质量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质量低劣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做出停止出版发行的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对出版低劣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可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资格。

十、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情况,请于200112月底前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