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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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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 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