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波“6.12”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认定鲁某某、郁某某均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了刑罚。此举也给宁波“6?12”网络侵权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2年6月12日,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工作掌握的线索,依法查获鲁某某、郁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出版物一案。经立案调查:鲁某某伙同郁某某自行将他人的文稿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然后通过网店进行售卖,涉案电子光盘一千余张,销售范围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100个地市,销售金额达数万元。鉴于案件涉及侵权出版物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鲁某某、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音像文字作品,并有其他严重情节,该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决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既是宁波首例当事人因销售非法电子出版物而犯罪入刑的案件,也是宁波市首例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出版物而犯罪入刑的案件。